一、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,查阅非保密档案,凭工作证即可;查阅私密档案,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;查阅学校党委会、党委扩大会议、校长办公会议记录,须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;查阅科研课题(项目)档案,该课题(项目)组成员凭工作证查阅,其他人员须经该课题(项目)负责人同意。
二、本校在籍学生因工作、学习需要查阅档案,凭学生证参照第1条办理。
三、本校毕业学生回校查阅本人学籍,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查阅。
四、校外单位查阅一般档案,凭单位介绍信;因特殊需要查阅有重要内容的档案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;查阅秘密档案,须经校档案工作委员会批准。
五、档案一般不外借。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借档案,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,在规定时间内查阅、利用,档案用毕及时归还档案馆。档案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,确因工作需要,需延长借阅时间,应办理续借手续。非本校工作人员,档案概不外借。
六、查阅、借用档案不得丢失、污染、折叠、涂改和转借,未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,不得拆卷。
七、凡摘抄、复制的档案,须经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带走。凡在本馆摘抄、复制的档案,属开放档案的,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,但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。如全文发表,须事先征得本馆同意。未开放的档案,不得在公开著述中直接引用,更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。凡利用本馆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,应送交本馆两份存档。
八、利用档案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,保守党和国家机密,不得翻阅和抄录利用范围以外的档案材料。
九、借阅档案后必须主动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与利用效果表。
十、向学校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该部分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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