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图书馆馆藏文献管理,提高文献利用率,更好满足教学、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需要,结合图书馆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持嘉兴南湖学院图书馆有效借阅证件的读者。
第三条 读者借阅证件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借阅证件如有遗失,应及时挂失,补证后恢复借书功能。
第二章 借阅证件管理
第四条 借阅证件发放
我校读者以学校校园卡管理中心发放的校园卡作为借阅证。
第五条 借阅权限开通
1.新报到教职工凭人事处的“入校人员通知”和校园卡办理借阅权限开通手续。
2.新入学学生在接受新生入馆教育后,由图书馆开通其借阅权限。
第六条 借阅证遗失
1.挂失 读者遗失借阅证件需及时办理挂失手续;具体请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挂失手续。挂失前因他人冒借而造成的图书遗失,由原持证人负责赔偿。
2.解挂 校园卡的解挂按校园卡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。
3.补办 校园卡的补办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。
第七条 借阅证延期
因各种原因延期毕业的学生,须持有院系盖章的延期证明和校园卡,到图书馆办理延期使用手续。
第八条 借阅证注销
我校读者因毕业(或结业、退学等)离校或调离学校须到图书馆还清所借图书后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,所借图书如有超期或丢失,按相关规定办理。
第三章 图书借还规定
第九条 借还书办理
读者凭借阅证在图书馆借还书处、自助借还书机办理借还书手续。
第十条 借书期限
教职工可借图书30册,借期60天;学生可借图书20册,借期30天。
第十一条 续借办理
读者所借未超期图书允许续借一次,续借期限与借期一致。续借只能在图书到期日前10天内办理,续借借期自续借办理之日算起。超期、被他人预约或被催还的图书不能续借。
第十二条 预约办理
读者可通过图书馆官方微信、图书馆主页预约已出借的图书,每位读者可预约2册。预约书回馆后,图书馆向预约读者发出取书通知,读者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来馆借阅,否则预约图书将按顺序转到下一预约读者或回归书库。
第十三条 逾期处理
到期未还又未办理续借手续的图书,作逾期处理,缴纳0.05元/天•册的逾期款,并暂停借书权限。寒(暑)假或实习期间到期的图书,开学或返校后一周内归还,不作逾期处理;寒(暑)假或实习外出之前已经到期的图书,在假期或实习返校之后归还,则须连同假期或实习时间累计计算逾期天数。读者因实习未能按期归还图书,如申请减免逾期款,须由所在学院出具书面证明,图书馆核实后酌情处理。
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
1.借书时应当面检查,如有划线、批注、损坏等情况而未加盖“污损”印的,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并要求加盖印记,以明确责任,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,由读者本人负责。
2.办理借书、还书手续时请注意核对借还信息,如有不符信息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。
3.读者所借图书如遇学校教学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图书馆可随时催还。
第四章 文献阅览规定
第十五条 书刊阅览室阅览
1.图书馆实行藏借阅一体化开架管理,读者入馆后可在各阅览室内按需取阅书刊,阅毕须按各阅览室规定放到指定位置。
2.读者文献阅览时请勿随意挪动阅览桌椅,勿用物品抢占座位。
3.读者离开阅览室应将本人的所有物品同时带走。
4.其他未尽事宜请参阅读、遵守本馆《阅览室阅览规则》。
第十六条 电子阅览室阅览
1.读者进入电子阅览室,凭本人校园卡帐号上机登录后阅览电子文献,每台计算机限1人使用。
2.读者不得将电子阅览室内物品携出室外,不得擅自插拔插头、挪动电源、牵扯电源线等。如计算机或网络出现异常情况,应立即与管理人员联系,不得擅自处理。
3.其他未尽事宜请参阅读、遵守本馆《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使用管理办法》。
第十七条 复制文献规定
图书馆馆藏的期刊、报纸、教材、工具书、珍贵文献、光盘等,只限室内阅览。凡需复制的文献资料,可在馆内自助设备处进行复印、扫描或拷贝,复制完毕后及时将原文献送回相应阅览室书架。
第五章 文献遗失、污损处理规定
第十八条 文献遗失办理
读者如遗失所借阅文献,应在规定的借期内到图书馆办理赔偿手续;如遗失的文献已逾期,在赔偿的同时须缴纳逾期款。
第十九条 遗失文献赔偿规定
1.赔书 以相同题名、责任者、出版社、ISBN号和版次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)的文献抵赔,携正规购书发票至图书馆借还书处办理赔偿手续,并交纳文献加工费2元。
2.赔款 赔款依下列规定:
十年内(含十年)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原价的3倍赔偿;
十至二十年(含二十年)内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原价的5倍赔偿;
出版时间超过二十年的中文图书,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十年内(含十年)出版的以整套计价的多卷集中文图书,按整套书价原价赔偿;超过十年,按整套书价的3倍赔偿;
外文图书,按原书价折合人民币的3倍赔偿;
以名义价登记为1元的中文图书,按50元每册进行赔偿,外文图书则按200元每册进行赔偿;
光盘、软盘、磁带、录像带,每张赔付20元。
3.如在办理赔款手续后又找回原借文献且无破损者,可持原文献和赔款收据办理退款手续;赔文献者找回的原文献,经本馆盖章证明后归赔偿者所有,所赔文献不予退回。
第二十条 污损界定
1.图书馆馆藏文献系国有资产,读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。任何拆散、剪裁、圈点、涂划等行为都属于污损图书行为。
2.如有污损,按其污损程度进行赔偿;如被污损文献难以继续使用,按文献遗失处理。
第二十条 文献污损赔偿规定
1.污染文献 文献由于受到液体或固体物质的污染,出现异色、异味或发生皱褶、变形等,经处理可被清除、覆盖,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样的,按污染部分1.00元/页进行赔偿。造成其他形式污染的文献按遗失文献进行赔偿。
2.损毁文献 文献在被利用期间造成以下情况,按如下规定赔偿:
文献出现圈点、批注、勾画、涂抹、撕裂等情况,但可消除、覆盖、粘合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样的,其损失部分按1.00元/页赔偿。
撕毁、污损文献条形码,按2.00元/条赔偿。
文献出现散页、书脊掰裂、精装封面断裂、撕割等情况,无法恢复原样,影响读者使用的,按遗失文献进行赔偿。
第六章 其他违章处罚
第二十一条 违章携带文献出馆
读者如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文献私自携带出馆,一经确认,按偷窃文献论处。本馆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如下处理:
1.停止借阅权限三个月,责令本人写书面检讨,存档备查。
2.一般文献以文献原价的10倍进行赔偿;以名义价登记为1元的中文文献按50元每册进行赔偿,外文文献按500元每册进行赔偿。
3.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,在图书馆内张榜公开批评,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,必要时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违章使用借阅证
1.借阅证如转借他人,一经发现,除责成转借者和借用者检讨外,转借者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一切后果。
2.冒用他人借阅证或持已失效的借阅证入馆借阅文献,图书馆将当即收回该证,并酌情处罚。
3.借阅证卡面模糊导致无法确认读者身份时,图书馆有权要求读者出示其他相关证件或要求更换借书证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嘉兴南湖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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